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珮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