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東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46萬元:緣相對人廖東生(下稱相對人)於93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4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7.5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7年12月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403,561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借款21萬元:緣相對人於93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1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5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9月29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89,99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二、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0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東生│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7.5%│││403,56││月3日起│││││1元│││││├──┼───┼─────┼──────┼──────┼───────┤│002│新臺幣│廖東生│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189,99││月30日起│││││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東生│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3,56││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東生│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99││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