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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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周慶峻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 徐時暘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周慶峻並
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並不合法,
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