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
上訴人 鄭怡君 被告丙○○
己○○甲○○丁○○戊○○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四號,自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三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以被告等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嫌,提起自訴,查該條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另 黃來旺 自訴被告等偽造私文書,及上訴人自訴 李登皇 背信部分未經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謝家鶴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王德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