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與證人 郭志淵 本係舊識,因借機車事起爭執,郭志淵記恨誣攀,請予查明云云。惟查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徒為事實之爭辯,否認犯罪,自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謝家鶴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王德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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