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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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錦田 相對人 陳俊傑 債務人 徐媛珠 債務人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亞美皮件有限公司前列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亞美皮件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媛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1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⒍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媛珠、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亞美皮件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⑴第三人即債務人徐媛珠於民國100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9年12月31日,⑵第三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總約定書,並邀同徐媛珠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4年7月3日簽立連續保證書及增補合約,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7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⑴本金44,615,340元⑵美元2,945,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徐媛珠已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俊傑,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餘額查詢表、鈞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惠順││187-6│建│540.14│100000分之││││││││││7740│├─┼───┼────┼───┼───┼──────┼─┼─────┼──────┤│2│臺中市│西屯區│惠順││187-7│建│99.75│全部│├─┼───┼────┼───┼───┼──────┼─┼─────┼──────┤│3│臺中市│西屯區│惠順││187-8│建│172.9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83│臺中市西屯區惠│主要用途:住宅、│一層:111.08│陽台:58.94│全部││││順段187-7、187│空調機房│二層:128.53││││││-8地號│主要建材:RC造│三層:133.87│││││├───────┤層數:4層│四層:77.86││││││臺中市西屯區市││合計:451.34││││││政南二路23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032.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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