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告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美琴 原告 張齡勻 上二人之共 柯尊仁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郭姿伶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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