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3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正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丁○○○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