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3上更㈡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經於93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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