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召開所有權人會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54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聲明求為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判決,並請求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損害賠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5元,茲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650元,尚有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梁宏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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