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96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原住台北市○○區○○路2段106號5樓原居台北縣○○鄉○○路○段○○○巷○○弄55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8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第一審沒入保證金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被保證人即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原審於民國96年5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保證人 林明賢 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保證金2萬元沒入。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在高雄工作,一向由家人收到傳票後轉告,被告再自高雄坐車北上應訊,惟原審庭訊日,被告因故未搭上火車,絕無故意逃匿之情事,請撤銷原裁定。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原審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保證人林明賢於96年5月4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原審於96年5月31日行準備程序,訊畢當庭諭知訂於96年6月21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無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阻礙,被告未如期到庭,原審復派員拘提而未獲,有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並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士院刑信緝字第373號通緝書發布通緝(依電腦資料,迄96年9月10日尚未緝獲),揆諸前揭之法律規定,原審裁定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無不當。抗告人前揭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