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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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吳俊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麗華 間,103年度上字第1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9,08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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