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郭素霞 上列聲請人黃郭素霞因與相對人 胡建明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郭素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彰化縣○○鄉○○段○○○○○○○○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