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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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俊明因業務過失傷害及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