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黃足金 被告 鍾秉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