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感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感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感訓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確定裁定(96年度感重字第1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受感訓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原認定機關、或原移送機關得聲請重新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聲請重新審理者,係對諭知感訓處分之確定裁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駁回其聲請重新審理之確定裁定再行聲請重新審理,則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自應予駁回。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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