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14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迄未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