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