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77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 張春雄 、丙○○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補正富貴園室內裝潢之完整名稱,並提出該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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