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因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二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二個,已無法與毒品分離,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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