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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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五六號),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