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 沙小字 第三四八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