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陳淑■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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