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1
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4252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k他命貳包(總毛重51.01公克、總淨重49.54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10月31日2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19。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K他命貳包扣案可證。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
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K他命貳包(總毛重51.01公克、總淨重49.54公克)
,業經公告為第三級毒品,屬依法查禁之物品,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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