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0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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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哈拉 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
被   告 哈拉視聽歌城即于 緒臨
            之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0000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哈拉視聽歌城即于緒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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