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甲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尚建設股份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9年6月19日│100,000元│0000000││││限公司謝琮琪│社總社│││││├──┼───────┼────────┼──────┼──────────┼───────────┼────┤│002│甲尚建設股份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9年7月31日│100,000元│0000000││││限公司謝琮琪│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