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庭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庭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邱庭忠因妨害自由(恐嚇)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同案尚有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上訴最高法院中,檢察官僅就已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受刑人邱庭忠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06.26│102.06.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81號│第388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2│103.05.2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22│103.05.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09號│第25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