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瑞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娥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7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第7.7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夆公司)於原審起訴主張:雙方於民國98年3月間簽訂系爭租約、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由全夆公司向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瑞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錩公司)承租KOBELCO型式7080履帶式80噸吊車1台(下稱系爭吊車)及鯊魚頭抓斗1台,於全夆公司承攬之「機場捷運CA450標新建工程」(下稱機場捷運工程)、「苗栗縣大安溪卓蘭至三義聯絡道路新闢工程」(下稱苗栗工程)、「投46-2拓寬道路工程」(下稱投46-2工程)使用,租賃關係至99年5月終止。系爭吊車係出廠超過20年之老舊吊車,瑞錩公司怠於正常維修保養致經常損壞,經全夆公司催請修理,瑞錩公司均置之不理,全夆公司代為出資修復(項目如附表所示),支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3,012元,爰依民法第430條、第431條、第
176條請求瑞錩公司給付租賃物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瑞錩公司應給付全夆公司233,0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瑞錩公司應給付231,0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瑞錩公司聲明不服上訴,全夆公司則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即請求附表13運費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全夆公司針對瑞錩公司上訴部分聲明:上訴駁回;就附帶上訴部分,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全夆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份,瑞錩公司應再給付全夆公司2,000元,及自10
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瑞錩公司則以:系爭租約就租賃物修繕部分有特別約定,瑞錩公司不負修繕之責,而全夆公司從未發函或催告瑞錩公司為修繕,全夆公司自行修繕,無從請求瑞錩公司償還,況全夆公司所列修繕項目為鋼索材料、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更換頻率為每月必換,有時1日換2次不等,鋼索損壞顯係全夆公司不當使用所致,應由其自行負責。另觀之雙方另案中(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4981號給付租金事件,下稱:系爭給付租金事件),全夆公司提出之機具租用日誌,針對全夆公司機具狀況、故障原因等均有記載,然對照本件附表編號
1至12、14至17之維修費用日期,如系爭吊車有更換鋼索、壓單毛眼等情形,於上開機具租用日誌完全付之闕如,更換期間亦未見全夆公司主張停工扣款,顯見附表各節真正,存有疑義。而全夆公司租用同一部系爭吊車,於使用期間更換鋼索、壓單毛眼頻率及使用情形,均不合理,且甚有雙方正簽訂苗栗工程租賃契約時,全夆公司剛租下系爭吊車時,即更換鋼索、壓單毛眼情形(即附表編號3、4)部分,甚不合常理,另比照租用日誌,系爭吊車於「拆機備入竹山工地」時,卻有更換鋼索、壓單毛眼情形(即附表編號9、10),各該更換鋼索、壓單毛眼之相關維修單據,均令人質疑。
末縱令維修單據為真,租賃物修繕依民法第429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然系爭租約第
7.2.2、7.4.2條既分別明定全夆公司應應善盡良好使用租賃物責任,如人為不當疏失致損壞,應負責修理復原,且應支付人為操作不當造成損壞之更新費用或修繕費用等節,可認瑞錩公司固然應就系爭吊車基本設備(如引擎、馬達等)負必要維護責任,但鋼索、壓單毛眼等耗材,關乎承租人使用頻率、習慣及心態(通常承租人非所有權人,故較不愛惜租賃物),瑞錩公司無法24小時監督耗材使用情形,此等消耗自不在保固範圍,故不服原審判決瑞錩公司應給付231,01
2元,及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雙方於98年3月起簽訂系爭租約及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全夆公司向瑞錩公司租賃系爭吊車及鯊魚頭抓斗,用於機場捷運工程、苗栗工程、投46-2工程使用等節,有系爭租約、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
5至10、48至5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全夆公司主張瑞錩公司應給付自身先前為系爭吊車支出共計233,012元修繕費用,然為瑞錩公司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原審判決瑞錩公司除附表編號13運費2,000元外之所有費用均應給付全夆公司,瑞錩公司不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全夆公司則針對原審判決駁回附表編號13運費2,000元部分附帶上訴。是本件爭點厥為:附表各項目之更換費用,應由租賃關係出租人、承租人負擔?全夆公司主張瑞錩公司應給付前揭修繕費用,是否有據?茲分敘如下:
(一)細觀附表各項目名稱,除編號13「運費」,其他為「鋼索」、「壓單毛眼」等項目之材料、工資支出,而鋼心鋼索之用途,為吊車吊掛作業時,用以綑綁吊掛物使用;或於捲揚機內建(主、副)捲胴所用;磨耗不得大於直徑之7%;壓鑄(接)錨眼之用途為吊掛作業時之必要條件,因此方能發揮連結及固定作用功能;壓鑄(接)錨眼方式(
1)用鋁合金壓鑄(2)以手工編接(見附件一);鋼心鋼索、壓單毛眼均屬吊車故障時之維修材料,屬於須予更換之「耗材」,若有附件二所示之任一情狀,使用人即不得再行使用,應予汰換,審以工程機械慣例,通常係由承租人負擔更換此等耗損性器材,倘於11個月期間更換13條鋼心鋼索,此即與使用頻率過高、操作人員作業習慣,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等節,為新北市建設機械商業工會101年
1月16日北建機商字第101005號、101年11月5日北建機商字第101042號函文專業意見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68頁、本院卷第81至82頁),揆以上開專業說明,可見依照現行工程機械慣例,鋼心鋼索、壓單毛眼屬於耗材,此等消耗與使用者之使用頻率、操作習慣,存在高度因果關係,該等耗材之更換,依該行業慣例應由承租人負擔,可堪確認。
(二)另詳觀全夆公司於兩造另案之系爭給付租金事件(瑞錩公司起訴請求全夆公司給付租賃系爭吊車之租金)中,提出之機具租用日誌〈見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4981號卷(下稱北簡14981號卷)第65至139頁〉,該日誌明確列載租賃期間每日使用系爭吊車之使用情形,包括使用或停用情形、停工原因、維修廠商、備註等各項細節,惟據此比照確認全夆公司主張之附表維修日期中,全夆公司使用系爭吊車竟有①繼續施工情形(附表編號1至2、5至8、11至17)(見北簡14981號卷第73、82、93至94、116、12
2、124),或②縱有停工,亦係因等待施工,非因維修事由停工(附表編號3至4)(見北簡14981號卷第91頁),抑或③因自身組裝吊車捲揚機捲入鋼索(附表編號9至10)(見北簡14981號卷第113頁),而系爭吊車若有更換鋼心鋼索、壓單毛眼需求,何故在上開日期有繼續施工情形,且全夆公司因組裝吊車捲揚機捲入鋼索,恐屬全夆公司組裝是否正確問題,因組裝錯誤而汰換鋼索、壓單毛眼之費用,實無由要求瑞錩公司負擔,故全夆公司主張更換鋼心鋼索、壓單毛眼而支出費用,是否為真,容有疑義,至該等鋼心鋼索、壓單毛眼支出既有疑義,全夆公司附帶上訴請求附表編號13之2,000元運費支出,亦恐有疑問,且縱令全夆公司確實支出該等鋼心鋼索、壓單毛眼費用,可否要求瑞錩公司負擔費用,又屬可議。復細查附表各項次之更換情形,全夆公司使用同一部系爭吊車,於98年3月至98年6月16日機場捷運工程期間(3個餘月),即更換附表1至2號之2條鋼索(但沒有同時更換壓單毛眼),於98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僅5個月),更換了7條鋼索、7個壓單毛眼(附表編號3至10),經比照前開租用日誌,98年8月1日至同月26日期間扣除停工日數,系爭吊車只使用11天(見北簡14981號卷第91至93頁),竟分別於98年8月1日、同月26日更換2條鋼索、
2個壓單毛眼(附表編號3至7),而同月27日至翌(9)月11日(僅過16日),復更換2條鋼索、2個壓單毛眼(附表編號7至8);另99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1日,比照前揭租用日誌,扣除停工日數,實際工作日95日(見北簡14981號卷第114至125頁),竟更換4條鋼索、4個壓單毛眼(附表編號11至17),更換頻率並不相等,短時間內更換頻率甚高,此情當與新北市建設機械商業工會函文所言,與全夆公司身為承租人之使用頻率、操作習慣息息相關。另徵以附表編號3、4之更換2條鋼索、2個壓單毛眼之日期(98年8月1日),時值雙方締結就苗栗工程租賃系爭吊車之締約日,甫租得系爭吊車即有更換鋼索、壓單毛眼需求,實與交易常情相悖,蓋因倘有剛承租即生更換材料需求,承租人之全夆公司無可能不立即反應,要求瑞錩公司馬上更換,反自行更換其後訴求,且對照租用日誌,全夆公司此日係因等待施工而停工,並無維修記載。又佐以證人 夏毓衡 (即全夆公司於投46-2工程之現場工程師)於兩造另案系爭給付租金事件中,證稱吊車組裝飾拆卸好運到工地,到適當位置後組裝起來,工地的人自己組的,組好後還要檢查才能用,吊車組裝中主索纏在一起無法解開,是切開之後換新的等語(見北簡14981號卷第224頁),亦證組裝問題所致更換新鋼索、壓單毛眼,應係承租人全夆公司組裝纏繞所致,與出租人之瑞錩公司無涉,無由要求瑞錩公司負擔。是綜以前開各節,全夆公司所言更換鋼心鋼索、壓單毛眼、運費等相關支出單據,疑點重重,無從遽論為真,另組裝瑕疵為承租人操作所致,非出租人可行控管範疇,應由承租人全夆公司負擔,至為明確。
(三)至全夆公司於新北市建設機械商業工會前揭函文函覆後,再行主張鋼索損壞原因,係因瑞錩公司提供之系爭吊車有
4個位置設置錯誤瑕疵,導致鋼索容易摩擦損壞,有照片12張為證(見北簡14981號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二第13
0至131頁),然查,前揭照片中9張照片為雙方租賃關係結束後拍攝系爭吊車照片(見北簡14981號卷第39至41頁),租賃關係既行終止,其後系爭吊車現況,無從還原呈現租賃期間承租人全夆公司使用系爭吊車情形,至其他
3張照片(本院卷二第130至131頁),係全夆公司自行在訴外人威溏有限公司拍攝其他吊車照片(全夆公司表示該公司專門做國內外大吊車買賣),其他吊車之使用情形,與系爭吊車情形有別,自難據以評斷系爭吊車設置是否欠缺。另全夆公司又以證人 尤穎順嚴志雄 證言及雙方另訴系爭給付租金事件中鑑定報告,佐證系爭吊車未加設滾輪欠缺,惟另訴所認定系爭吊車鋼索轉輪欠缺與吊車桁架、尾節主樑及護欄損壞相關(另訴簡易事件上訴部分,見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9號判決第18頁),未論及該等欠缺與鋼索損壞,必然相關,而鑑定報告言及鋼索損壞破壞原因多有,有截面積減少、質量變化、操作變形、突然損壞等原因,無從一概而論,未敘及系爭吊車所有鋼索損壞更換,均因系爭吊車設置欠缺所致,是前開證言及鑑定報告,無法為有利於全夆公司之認定,遽論瑞錩公司就系爭吊車之設置欠缺,與鋼心鋼索、壓單毛眼之更換有關聯。
五、從而,審以現行工程機械慣例,鋼心鋼索、壓單毛眼既屬於耗材,汰換與否與使用者之使用頻率、操作習慣,高度相關,此等耗材更換應由承租人負擔,復細查全夆公司所提出單據,顯與每日記錄之機具租用日誌記載,存在多處出入,真實性堪慮,無從遽信為真,全夆公司所稱之附表共計233,01
2元修繕費用支出(附表編號1至12、14至17之鋼心鋼索、壓單毛眼費用外,包括全夆公司附帶上訴請求附表13號運費2,000元部分),自無由請求瑞錩公司負擔,全夆公司於原審所為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原判決關於准許全夆公司請求231,012元部分,容有未洽,瑞錩公司請求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駁回全夆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至全夆公司附帶上訴請求就附表編號13之運費為請求,並非有理,悉如前述,原判決就此部分駁回全夆公司請求,理由雖與本院認定不同,然結論並無不當,故駁回全夆公司之附帶上訴部分。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瑞錩公司上訴為有理由,全夆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全夆公司主張之修繕項目及金額):
┌──┬─────────┬──┬─────┬──────┐│項次│項目│數量│價格│日期│├──┼─────────┼──┼─────┼──────┤│1│鋼索材料│1條│20,360元│98年5月26日│├──┼─────────┼──┼─────┼──────┤│2│鋼索材料│1條│19,461元│98年6月16日│├──┼─────────┼──┼─────┼──────┤│3│鋼索材料│2條│29,042元│98年8月1日│├──┼─────────┼──┼─────┼──────┤│4│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2個│720元│同上│├──┼─────────┼──┼─────┼──────┤│5│鋼索材料│2條│29,641元│98年8月26日│├──┼─────────┼──┼─────┼──────┤│6│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2個│720元│同上│├──┼─────────┼──┼─────┼──────┤│7│鋼索材料│2條│29,042元│98年9月11日│├──┼─────────┼──┼─────┼──────┤│8│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2個│720元│同上│├──┼─────────┼──┼─────┼──────┤│9│鋼索材料│1條│17,465元│98年12月31日│├──┼─────────┼──┼─────┼──────┤│10│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1個│360元│同上│├──┼─────────┼──┼─────┼──────┤│11│鋼索材料│2條│44,300元│99年1月25日│├──┼─────────┼──┼─────┼──────┤│12│壓頭(自備毛眼)│2個│420元│同上│├──┼─────────┼──┼─────┼──────┤│13│運費││2,000元│同上│├──┼─────────┼──┼─────┼──────┤│14│鋼索材料│1條│17,465元│99年3月28日│├──┼─────────┼──┼─────┼──────┤│15│壓單毛眼│1個│480元│同上│├──┼─────────┼──┼─────┼──────┤│16│鋼索材料│1條│20,456元│99年4月21日│├──┼─────────┼──┼─────┼──────┤│17│壓單毛眼材料及工資│1個│360元│同上│├──┼─────────┼──┼─────┼──────┤│合計│││233,012元││└──┴─────────┴──┴─────┴──────┘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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