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0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未經申請臺北縣政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即擅自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口,建造金屬鐵皮建築物,經臺北縣政府環保局檢舉查報該違章建築物影響該巷道消防就難出入使用,由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至現場會勘後,經通知其限期自行拆除,屆期未拆,而於95年10月3日由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依法強制拆除。詎其後於96年11月19日,復基於違反建築法規定之犯意,在上址地點,再行擅自違法在先前拆除後遺留之建物結構上重新搭建屋頂及壁面使用。案經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第一班班長 張耀堂 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卷附之臺北縣政府94年11月30日北府工拆字第0940035000
號、96年12月4日北縣拆認字第096006659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各1份、臺北縣政府94年11月15日、96年11月23日違章建築勘察紀錄表各1份、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檢附之拆除照片3張、上開96年11月23日違章建築勘察紀錄表檢附當日拍攝之照片1張等可資佐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