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胡睿恩 被告 吳建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徐安傑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