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紜萱 被告 洪俊聖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