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林道源 被告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景匡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陳世勳 律師 黃郁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