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李英雄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芬蕙營造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芬蕙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及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芬蕙營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公司登記之股東名冊及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