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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