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林文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火鐵 等十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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