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劉德宗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健福王仁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健福、王仁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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