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即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上列原告因被告 余國星 所犯常業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國星所涉常業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
4年度訴緝字第28號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