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王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彰小字第3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7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固定年息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16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含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新台幣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09月2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債務,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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