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46歲民被告乙○○男51歲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2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致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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