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8歲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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