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8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8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