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6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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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遠國際有限公司陳│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叁萬叁仟陸佰陸拾│五0六二0─五││││先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