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景裕
被 告 魏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按月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
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1個月為1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詎被告尚積欠311,211元未清償,屢經
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契約書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