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937號
原 告 黃偲綺
訴訟代理人 王道揚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陸仟 陸佰 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 伍佰 陸拾 陸元 由被告負擔,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於本院審理中表明
撤回對方 耀慶 之起訴(見本院卷第14頁背頁),則依前揭規
定,原告所為撤回,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向被告購買慶仔百萬
小學堂法拍課程,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6,640元,原告
僅上兩堂課,於106年7月要求退費遭拒,因被告提供之課
程不明確,無法知道全部課程有多少,連上課時間也不確定
,也沒有上課資料,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
新進申請註冊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之請求
,即有解除契約之意,其請求被告退還5萬6,640元,尚屬
有據,惟逾此範圍之請求,原告則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供參,
尚屬無憑。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5萬6,6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6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
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