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鍾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號碼00000000
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
今尚積欠遠傳電信新臺幣(下同)26,608元之電信費未付,
上開債權業經遠傳電信於107年12月3日讓與給原告,為此
,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申請書及契約、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帳單、
掛號郵件回執、被告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
通知書等件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曾於收受支付命令時提出聲明異
議狀,泛稱是項債務尚有糾葛,惟再未提出任何證據或主張
以實其說,殊不足採。從而,原告基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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