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吳榮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拾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310,445元(其中本金為
305,758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等均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