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 施佳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主張滯納金起算日為民國111年6月21日依據,或更正滯納金起息日為111年9月21日。(經查,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並未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則於111年6月21日時,尚有三期之款項未屆清償期,依上開約定書第2條,不得請求滯納金)
三、請陳明請求標的,其中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者,係利息或滯納金。(上開約定書第2條所載為滯納金)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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