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 劉朝文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劉朝文之繼承人;若是,請提出被繼承人劉朝文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承上,請提出得向劉朝文之繼承人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被繼承人劉朝文於民國109年6月13日死亡,惟債權人請求之電費期間末日為110年4月22日,顯非被繼承人劉朝文之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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