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上列聲請人與 陳伯 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曾妍珊 是否為本件之代理人,若是,請重新提出委任狀,並陳報其為代理人。(經查,所提委任狀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鑒)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