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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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佑亮 上列聲請人與 黃朝 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黃朝「勳」之姓名為黃朝「勲」。
二、請提出借款債權新台幣178萬元已屆清償期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提出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78萬,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陳明票據號碼014671、065812之本票二紙之提示日。
四、請陳明本案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何(是否為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五、請提出得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8年6月12日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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